网易科技讯 1月5日,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日前公布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这也是央行在发放了三批第三方支付牌照后,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单独作出的管理规定。
根据征求意见稿,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,其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并须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。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。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、假名支付账户。
此外,意见稿中还规定,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、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。
按照规定,支付机构须登记并审核客户的身份信息,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,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,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。
全文如下:
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
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,防范支付风险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法律制度,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请各单位、个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以信函、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。
联系人:郝雅红 吴铭
通讯地址: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
邮政编码:100800
电子邮件:hyahong@pbc.gov.cn
传 真:010-660167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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